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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本瓶颈反成机遇 FTTH复活泰龙模式

网络技术2022-05-24阅读
网络技术是从199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新技术,它把互联网上分散的资源融为有机整体,实现资源的全面共享和有机协作,使人们能够透明地使用资源的整体能力并按需获取信息。资源包括高性能计算机、存储资源、数据资源、信息资源、知识资源、专家资源、大型数据库、网络、传感器等。 当前的互联网只限于信息共享,网络则被认为是互联网发展的第三阶段。

最后一公里接入一直被固网运营商视为其战略要地,从传统电话到宽带ADSL,这块战略要地都为电信运营商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。然而来到最后一公里接入的FTTH建设时期,固网运营商却遇到了一个棘手问题:FTTH建设成本昂贵,政策因素导致的运营商视频业务跟进相对滞后又使得FTTH无法形成造血机制,FTTH陷入僵局。
就在FTTH建设举棋难定的时候,基于FTTH建设的“新泰龙模式”再次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野内,而泰龙通信董事长张贤清近日也再次北上,推广这一模式。对于“新泰龙模式”,泰龙通信董事长张贤清的解释是:该模式旨在使投资主体多元化,分散FTTH的投资风险,以便于FTTH的普及和推广。
投资主体多元化、FTTH投资风险分散化对于成本昂贵的FTTH确实是对症下药,但这副药的疗效还有待待时间检验。
“新泰龙模式”的机遇
事实上,早在2005年,泰龙就在成都青羊区“金顺苑”小区进行了FTTH接入试点,并吸引了康宁、IBM、美国Amedia等实力企业的参与。其中,泰龙通信只负责网络接入,不提供业务内容,网络则对运营商开放共用,由运营商平等接入,用户自由选择业务。这也被称作“新泰龙模式”。不过,当时“金顺苑”小区只有120户居民。
而如果说两年前,FTTH对于运营商还只是一种业务尝试与小范围试点,现在,随着中国电信完成历时一年半的EPON设备互联互通测试,运营商进行FTTH建设的技术条件已经成熟,建设FTTH也被提上了运营商的建设议程。但这时,新的问题出现。
电信总工韦乐平表示,目前我国FTTH建设主要遭遇了高成本建设和业务应用受限两个瓶颈。他分析说,目前我国FTTH的建设成本大致在4000元/户左右,IPTV的推广不能顺利展开,则使得无法形成造血机制。
而这恰恰被视作“新泰龙模式”的机遇。张贤清认为,“新泰龙模式”引入后,可以使投资主体多元化,分散FTTH的投资风险,有利于新业务的开发和网络增值业务的快速发展,形成FTTH网络与业务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的新兴产业链,从而发挥FTTH的效益、效能优势。
而且,张贤清还认为,“新泰龙模式”的关键在于各个利益方的利益多赢。他表示,新模式不仅从运营体制上解决了“最后一公里”的公平竞争问题,还为消费者实现自由选择的权利创造了条件,又给房屋开发商售房增加了亮点。这样一个多赢的用户驻地网运营模式,最有优势和最有条件采用FTTH网络。
同样的困局
引入“新泰龙模式”建设FTTH确实可以缓解FTTH的建设成本压力,但对于高达4000元/户的成本,“新泰龙模式”到底能够发挥多少作用?
对此,张贤清坦率表示,其也存在疑虑,他表示,泰龙可以通过融资和吸引投资来解决资金问题。但对于一个固网运营商投入都有很大风险的项目来说,普通驻地网企业对它到底有多大风险承受力确实还有待进一步确认。当然泰龙还可以在FTTH建成后同时把网络租用给多个运营商来收回前期的部分收入,但也应该看到,虽然综合信息业务是未来发展趋势,但目前还远没有到达能确保FTTH投入可以收回的地步。
摆在电信运营商前面的FTTH建设难题亦是“新泰龙模式”要面对的难题。不过,他也强调,与主导运营商推动相比,泰龙能够发挥“船小好调头”的灵活优势,通过不断试验去寻找解决这一难题的答案。
垄断之辩
通过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建设和管理驻地网,然后向电信运营商租赁获利的“泰龙模式”甫一出现,就引发了大量争议。而“新泰龙模式”虽然不再向运营商收取进场费用、不再提供业务内容,但究其根本,仍然扮演了一种类似“驻地网中介”的角色。
这一在运营商眼中的“垄断”角色,在张贤清看来,却是反垄断的壮举。他认为,无论新旧,“泰龙模式”是一种网业分离的模式,相较单一运营商或多个运营商建设相比,其更能够保障平等接入和用户的自由选择权。
全世界电信业的改革实践,大多只在广域网上实现了比较充分的竞争,而在本地网层面,由于城域网部分必须考虑城市整体规划,这就导致,后来的通信运营商很难在有限的管道资源情况下获得接入。而接入开放也一直是各国电信监管的重点。
对于新“泰龙”模式涉足FTTH是否已有国家相关准入政策,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的一位人士向记者表示:泰龙模式只是一个实践行为,政府并没有针对性的相关法规,其利益平衡有待当地电信管理部门的协调。
事实上,2003年修改后的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》就将宽带驻地网上升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,而2005年7月,信息产业部下发的《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里更是规定,民用建筑的开发方、投资方以外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电信配套设施,该设施的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利用该设施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时,应获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。这为类似泰龙的企业设置了门槛。
但是,张贤清却不这么认为,他表示,相比现有的驻地网模式,泰龙模式产权明确,无法律关系障碍和运营隐患。即将于10月份实施的《物权法》则成为他这一观点的佐证。而“新泰龙”在FTTH上的实践,也许会成为一个新时代的标志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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